温州医科大学第九届教代会暨第十六届工代会代表学习资料
一、教代会概念和法律依据
1.什么是教代会?
答: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为教代会。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一部分,也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教代会制度有哪些法律规章依据?
答:《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32号)第二、三条规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3.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4.教代会有哪些职权?
答:在本校范围内,教代会的职权是: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贯彻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通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教代会提案工作
1.什么是教代会提案?
答: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并送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教代会提案采取新版电子提案系统征集与管理,各位代表可以通过电脑或手机选择从网址、“钉钉”或学校信息门户三个途径登录提交提案,提案委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在系统处理、答复。请各位代表认真参阅提案提交说明。)
2.提案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答: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学院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的重要途径。
3.教代会提案怎么撰写?
答:提案一般由一位代表提出,三位以上代表附议才能成立。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及建议措施三部分。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格式提出。提案内容要求科学性、可行性,要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并且限于本校的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撰写提案时,力求格式规范、调研充分、主题鲜明、内容完整、言之有据。
4.哪些提案属于不合格提案?
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列为不合格提案,不予立案:
(1)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不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
(3)不具代表性的仅涉及教职工个体的具体问题;
(4)没经过充分的调查、考证,案不符实的问题;
(5)内容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并经提案工作委员会认定;
三、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的5项权利:
一是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是发表意见权;
三是提案及其询问监督权;
四是代表权;
五是申诉控告权。
2.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的5项义务:
一是学习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二是参加教代会活动的义务;
三是联系群众反映意见要求的义务;
四是接受评议监督的义务;
五是做好本职工作的义务。
四、教代会职权的解读
教代会的八项职权,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讨论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从内容看,讨论建议权主要包括听取学校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以及提案办理情况。履行好讨论建议权,可以使学校党政的决策更加符合本校实际,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更加具有群众基础。
二是讨论通过权。即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从内容看,讨论通过权主要包括凡是学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
讨论通过权的实施,能有效保证《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以及《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确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体现了教代会与行政领导相互支持、平等沟通、协商一致的“共决”原则。
如果教代会通不过,行政方需要进一步与教职工进行沟通、协调,对方案加以改进、完善,使之更具科学性和民主性,更加反映教职工的意愿,有效避免损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妨碍学校健康发展的“恶规”出现。
三是评议监督权。即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评议监督权是指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监督学校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这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一项有力保证。
三项职权中,讨论建议权是基础,讨论通过权是核心,评议监督权是关键。
202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