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
尊敬的代表:
您好!
感谢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现将您的“关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的建议”提案回复如下:
我校及附属第一、二医院系浙江省属事业单位,属地温州市,1998年至2000年期间开始加入温州市养老保险统筹,从2014年10月开始,在温州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经咨询温州市人社局工资福利处和浙江省人社厅工资福利和奖励处,病假期工作年限认定按《关于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1956国人字第0055号)执行。
感谢您对学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结果:通过